再说,村民是事后听小孩说曾被绑架过,仅仅听小孩子说,且是拐卖儿童未遂后,从"一般防卫"的法律规定的"正在"犯罪,即不法侵害己结束已缺乏正当防卫的“适时性"。A,我国《刑法》关于正当防卫的法律规定,即刑法第二十条分为第一款、第二款,其中第二款规定‘’对正在实施的行凶、杀人、绑架……等危及生命健康的暴力犯罪实施防卫,致其伤亡的不是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如何看待13岁男孩学坏屡教不改,被父绑梯溺水威吓的做法?
该不该?作为一名教育者,我们无时无刻不在想着做好教育!然而,教育是最难的事,它比任何技术都难!现实中总有些孩子屡教不改!但,我们发现:这些孩子多为家庭环境所致!那么什么是家庭环境?如何搞好?这里我们不细说,举个例子吧!我们常会遇到这样的情形,家长训斥孩子写作业,孩子在写作业,而家长却在一旁低头玩着手机!是想,如果孩子在作业,而家长也在一边看书、工作,是不是对孩子的心里影响更积极呢?教无定法,贵在用法!而这个用法是最难的,要根据孩子多重心理因素确定相对较好的方法!好了,就谈到这里,期待更多人交流!。
9岁男孩称遭到绑架,四川宜宾村民打残“人贩子”被判赔12万,你怎么看待?
村民至今认为"打人贩子是见义勇为该表扬,而赔偿12万赔得冤哟!‘’那么,村民们‘’打错人‘’是见义勇为吗?村民们赔得冤吗?依我之见:‘’村民的打伤所谓的‘’人贩子‘’不是正当防卫的见义勇为行为,致人轻伤的赔偿一点不冤。‘’为什么这么说呢?一,村民打伤所谓‘’人贩子‘’不是正当防卫的见义勇为的行为。A,我国《刑法》关于正当防卫的法律规定,即刑法第二十条分为第一款、第二款,其中第二款规定‘’对正在实施的行凶、杀人、绑架……等危及生命健康的暴力犯罪实施防卫,致其伤亡的不是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这就是著名的“无限防卫"理论,它具有适时性、暴力性、对象仅指八种犯罪的单一性特点。结合本案情,被贩卖小孩并非遭遇到绑匪的‘’暴力挟持‘’以此向家长‘’勒索‘’赎金,而是以欺骗方法欲将其‘’骗离‘’监护人而‘’贩卖‘’的行为,这种行为恰恰符合《刑法》关于拐卖儿童罪的特征,人贩子的‘’骗和卖‘’的行为不是小孩口中所说的‘’被绑架‘’而是典型构成‘’拐卖儿童罪‘’。
而这种罪不能适用‘’无限防卫‘’。再说,村民是事后听小孩说曾被绑架过,仅仅听小孩子说,且是拐卖儿童未遂后,从"一般防卫"的法律规定的"正在"犯罪,即不法侵害己结束已缺乏正当防卫的“适时性"。因此,村民打伤所谓的‘’人贩子‘’的行为不是正当防卫的见义勇为的行为。二,那么,从法律上讲村民事后听小孩说被绑架而找错对象而误伤本案被害人轻伤的行为在法律上又如何定性呢?《刑法》第二十条一款规定:…因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责任,但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村民们的‘’防卫‘’,即打伤本案被害人致轻伤的行为具有“不适时‘’即拐卖犯罪行为(未遂)结束后,还具有"对象错误"即真真的拐卖者早已逃之夭夭,而他们打伤的人恰恰是无辜的受害人,导致‘’轻伤‘’的结果,村民们的‘防卫错误’已足以追究“伤害"的刑事责任,而造成村民们错误认识的主观因素,一是对绑架与拐卖儿童的法律区别认识有误,二是对谁是拐卖儿童的真凶不经调查核实就轻率地误认为本案受害者就是“人贩子",这反映出村民们过于‘’轻信‘’小孩的主观过失的心理状态,准确的说村民们打伤受害者的行为涉嫌‘’过失伤害‘’。
其行为的违法性不容质疑。三,村民们出于对人贩子的违法犯罪的义愤而殴打错误受害者的行为其情可原谅。但是,村民"轻率‘’的主观过失,导致其对象错误其结果和轻伤的后果,被冤枉的‘’受害者‘’的合法人身权利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谁违法(主观故意或主观过失)侵害,谁就理应承担刑事和民事的法律责任。四,通过以上分析:村民应该认识到自己行为不是正当防卫的见义勇为,而是涉嫌‘’过失致人伤害‘’的违法行为,既然受害者因村民出于义愤是误打人贩子且己赔偿12万元已原谅了村民,村民理应感谢受害人不再追究刑事责任的宽宏大量,而不能还认为‘’很冤‘’。